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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094658号“空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3-04-12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54094658号“空卡”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00235号

 

申请人:云南天保桦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西市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尚勤路90号1008房之二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07日对第54094658号“空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3757233号“控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明显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和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的意图,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版形式):1、引证商标档案信息;2、企业知名度公众号截图;3、企业在所获得的荣誉证书及奖;4、“控卡”商标的宣传册截图和宣传海报;5、参加展会的照片;6、生产车间工作服的照片;7、产品标签。

我局向被申请人电子送达的答辩通知被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2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化妆品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12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2月20日提出申请注册,2021年9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洗澡用化妆品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9月20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出评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经评议我局认为本案主要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肥皂、洗澡用化妆品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空卡”与引证商标“控卡”呼叫相同,文字构成、字形及标识整体视觉效果上较为近似,相关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所指情形,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上述条款,故申请人上述理由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另,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但并未明确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

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附商标图样:

第54094658号“空卡”如下:

 

引证商标第53757233号商标: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高尚

2023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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