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 第55355342号“魔添”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第55355342号“魔添”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时间:2023-03-30   来源:亚佳智产

 第55355342号“魔添”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0123号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魔杰电竞(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对被异议人魔杰电竟(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55355342号“魔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魔添”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干蔬菜;水果罐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101430号“魔能”、第54101458号“魔啸”、第54101465号“魔唤力”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水果罐头;豆腐”等。被异议商标的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355342号“魔添”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附商标图样:

第55355342号“魔添”如下:

引证商标第54101430号商标:
 
 

 2023年01月17日

 


下一篇:关于第11095007号第9类"华星"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上一篇:关于第63133643号“UNIPO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推荐服务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