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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425019号第10类"图形"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时间:2024-03-14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15425019号第10类"图形"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2721号

 

刘春霞:

北京迪玛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刘春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09月15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北京迪玛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第15425019号第10类“图形”商标在“1.医疗器械和仪器;2.医用导管;3.医用注射器;4.医用导丝;5.护理器械;6.医用引流管;7.止血缝合器械;8.理疗设备”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北京迪玛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0年09月15日至2023年09月14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北京迪玛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北京迪玛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经销协议、销售发票、采购合同及发票、产品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医疗器械和仪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刘春霞的撤销申请,第15425019号第10类“图形”商标在“1.医疗器械和仪器;2.医用导管;3.医用注射器;4.医用导丝;5.护理器械;6.医用引流管;7.止血缝合器械;8.理疗设备”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申请人刘春霞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附商标图样:

第15425019号第10类"图形"如下:

 

2024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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