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1、撤销复审决定书原件
2、商评委挂号信封原件
3、起诉状(由律师准备,贵司负责盖章)
4、诉讼委托书(由律师准备,贵司负责盖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律师准备,贵司负责盖章)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7、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一般,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后,简易程序时间是3个月左右,普通程序审理的时间是4-6个月;一审不服的话,可以进行二审,二审的律师费是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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