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异议复审决定书原件
2、商评委挂号信封原件
3、起诉状(由律师准备,贵司负责盖章)
4、诉讼委托书(由律师准备,贵司负责盖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律师准备,贵司负责盖章)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7、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一般,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后,简易程序时间是3个月左右,普通程序审理的时间是4-6个月;一审不服的话,可以进行二审,二审的律师费是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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