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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答辩委托书
2、撤三答辩理由书
3、答辩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4、注册商标使用证据
(1)三年中有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与许可费用发票复印件
(3)如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应当提供相关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的证据。
1、找出自己三年中有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从本质上讲,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具有商业意义的使用,因此企业单纯的商标注册信息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作的权利声明不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只有在实际的商品、服务交易中产生的使用证据材料才具有证明力。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首先要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证据材料上要有被申请商标的标识。否则,不能证明被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
第二、证据材料上要能够显示出被申请商标的使用者。
第三、证据材料反映出的必须是将该商标使用于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上。
第四、证据材料必须是在所要求的连续三年期间内产生的,即从申请撤销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第五、证据材料必须是原件或者经过公证的复印件。
一般而言,商标使用证据常包括:企业在所要求连续三年内标注有企业详细商标名称的交易发票、签订商标注册号和名称的相关合同、电视或者报纸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证明证据等、产品检验或者质量检验扫码等证据材料及其他能证明企业使用过商标的材料。
2、找出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也视为商标注册人的使用,但应明确反映出商标注册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许可使用关系。
3、找出商标注册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印发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若干意见》)第20条规定:“如果商标权人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客观事由,未能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或者停止使用,或者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事由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均可认定有正当理由。”2014年5月1号《商标法》第六十七条将未使用的正当理由界定为“不可抗力;因政府政策性限制停止使用的;因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的;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4、要在规定的答辩时期内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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