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登记“出版境外录音制品合同”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备的登记表格。
(1) 表格应打印提交,并在"出版单位栏"处加盖公章;
(2) 需选择的栏项,应在“□”中划钩;
(3) 申请者不需填写"认证情况"之后的栏目(包括此栏);
(4) 附表各项内容应当用中英文填写齐备。
2.与境外作品著作权人或音像制品制作者签订的有关授权合同。
(1) 提交出版单位与授权方签署的合同原件;
(2) 授权合同内容应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出版的录音制品或影视作品名称、著作权人和有关权利人名称或姓名、导演和主要表演者姓名、发行数量、出版范围和授权期限等;
(3) 录音制品的授权合同中应包括取得词、曲作者和表演者的授权及支付报酬的条款。
(4) 凡属国家版权局指定境外认证机构(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影业协会、美国电影协会)事先认证范围的,音像出版单位还应要求对方提供由认证机构开具的权利证明书。
(5) 提交自原始授权人至出版单位一系列的版权证明和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