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139004号“ENO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144号
申请人:东莞市伊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39004号“EN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18950号“Enu”商标已注销,第7726806号“enu及图”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ENOU及图”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30208号“海鹰HAIYING及图”商标、第22110095号“云鸽尾汇及图”商标、第18894703号图形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59139004号“ENOU及图”如下: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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