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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093990号“自任堂”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时间:2023-03-30   来源:亚佳智产

57093990号“自任堂”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27877号

 

异议人: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贤在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贤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3期《商标公告》第57093990号“自任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

《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自任堂”指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医药制剂;药茶;减肥药;中药材;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维生素制剂;药用酵素;蜂王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162554号、第44029858号“自然堂”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5类“消毒纸巾;浸药液的薄纸;医用同位素”等商品上。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但是被异议商标“自任堂”与异议人商标“自然堂”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区别显著,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易误导公众,亦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我局对异议人请求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093990号“自任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附商标图样:

第57093990号“自任堂”如下:

引证商标第20162554号商标: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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