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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481562号“魔博士DR.KONJAC”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3-01-16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18481562号“魔博士DR.KONJAC”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9073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峨眉山市兴泉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彭龙

地址:湖北省建始县业州镇龙七路17号

 

申请人因第18481562号“魔博士DR.KONJA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9274号决定,于2022年0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峨眉山市兴泉食品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的其在2018年6月9日至2021年6月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的核心品牌标识,由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对申请人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指定商品项目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恳请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恶意提起撤销申请,具有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简介及部分荣誉资料;2、部分“魔博士DR.KONJAC”产品在商超销售的照片;3、复审商标在相关产品上的使用图片;4、申请人旗下2020年魔芋素毛肚产品的检验报告;5、复审商标在申请人官网宣传资料及官网建站服务合同;6、复审商标对应使用产品的宣传册;7、申请人部分商品经销或加工合同;8、申请人部分商品销售单以及部分转账记录。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12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7年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制食品;蔬菜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依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的规定,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对于指定的三年期间横跨2019年《商标法》的,在实体上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肉;鱼制食品;蔬菜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1、2、3、5、6,包括企业简介、部分荣誉资料、商超销售照片、复审商标在相关产品上的使用图片及产品宣传册、网页截图等,上述证据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4的产品送检报告仅能证明产品质量合格,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已经投入市场流通领域;申请人在证据7中提供的商品经销或委托加工合同均未附相应票据,无法证明合同是否履行;申请人在证据8所提供的商品销售单为自制证据,上述销售单与银行电子回单无法形成对应。综合申请人提供的全部在案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附商标图样:

 

第18481562号“魔博士DR.KONJAC”如下: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铁兵

李海临

2022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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