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874690号“Enjiade 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87707号
申请人:江苏施蕾德照明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6874690号“Enjiade 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76389号商标、第28848154号商标、第53752957号商标、第41519602号商标、第4413826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04946号商标、第10108013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56874690号“Enjiade S及图”商标如下:
引证商标第23076389号商标: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2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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