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517966号“LA DE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35360号
申请人:昆山巨星行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517966号“LA DE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 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77660号 “DEW DAWN EFFE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 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全部商品 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 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56517966号“LA DEW”商标如下:
引证商标 第13177660号商标:
独任审查员:吕美兰
2022年04月26日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主办:北京亚佳智产顾问团队
© 2005-2015 亚佳智产(IP1982.COM)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6005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