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511373号第35类"数码视界DIGITAL VISION"注册
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2]第W036766号
彭龙:
湖北永联恒信商贸有限公司:
彭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我局申请撤销湖北永联恒信商贸有限公司第13511373号第35类“数码视界DIGITAL VISION”商标在“1.广告;2.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4.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湖北永联恒信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14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湖北永联恒信商贸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第13511373号第35类“数码视界DIGITAL VISION”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湖北永联恒信商贸有限公司第13511373号第35类“数码视界DIGITAL VISION”商标在“1.广告;2.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4.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原第1351137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湖北永联恒信商贸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附商标图样:
第13511373号"数码视界DIGITAL VISION"商标如下:
2022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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