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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224936号"DR.M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时间:2022-03-03   来源:亚佳智产

 46224936号"DR.M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5857号

 

异议人:广州美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巨星文创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美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巨星文创发展有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9期《商标公告》第46224936号“DR.M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R.MG"指定使用于第3类"香皂;芳香剂(香精油);草本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236542号、第6733874号MG"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化妆品清洗剂;花精(香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224936号"DR.M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附商标图样:

第46224936号“DR.MG”商标如下:

 

引证商标 第18236542号商标:

 

 

 

 

 

2022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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