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317615号
申请人:北京生活饰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76407号“hyg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査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195658号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杯;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瓷器;有柄大杯;非电咖啡渗滤壶;非电咖啡壶;非电动磨咖啡器;饮料隔热容器;擦洗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经我局决定予以驳回,在“纸巾盒”商品上引证商标仍为在先申请并已获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 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 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12月08月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主办:北京亚佳智产顾问团队
© 2005-2015 亚佳智产(IP1982.COM)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6005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