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873666号"REGAL LLOYD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37022号
异议人:株式会社丽格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华高莱斯国际地产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
异议人株式会社丽格对被异议人华高莱斯国际地产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9期《商标公告》第35873666号"REGAL
LLOYD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 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EGAL LLOYDS”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 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55931号"REGAL”商标、第4778043号
“REGAL TOKYO”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复制、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具有不正当性,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及品质产生混淆误认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873666号"REGALLLOYD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 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主办:北京亚佳智产顾问团队
© 2005-2015 亚佳智产(IP1982.COM)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6005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