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873628号“华高莱斯REGAL LLOYD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华高莱斯国际地产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73628号“华高莱斯为城市定制内容用内容吸 引人才REGAL LLOYD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 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4775485号商标、第10902171号商标、第 5072571号商标、第3674173号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 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 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昕
李宁
赵婷婷
2020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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