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226522号“校梦世家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北京校梦世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26522号“校梦世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14344号“魅族互娱及 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 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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