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900748号“肼茶”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32457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石家庄学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海悦大地前进街与香港街交口北侧郝大碗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婷婷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4900748号“肼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4513号决定,于2023年11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于2020年06月29日至2023年06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奶茶(非奶为主)”核定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一直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因此,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桥西区郝大碗快餐店营业执照;
2、杯套收据;
3、购销合同、销售单;
4、果蜜收款收据;
5、饮料展柜图片、后厨制作、原料图片;
6、营销场景图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部分证据与其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6一致,另一部分证据如下:
7、商标使用授权合同;
8、杯贴淘宝购买记录;
9、杯贴照片、产品照片;
10、饮料杯购买聊天记录;
11、拼多多购买原材料记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申请人寄送了《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的复审商标于2019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奶茶(非奶为主)商品上。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7仅可以证明桥西区郝大碗快餐店经申请人授权有权使用复审商标,不能单独用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需结合申请人的提交的其他证据综合判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仅显示桥西区郝大碗快餐店购买了柠檬茶等商品,不能证明其销售了复审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4、8、10、11为杯套、原材料等商品的采购证据,均未显复审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6、9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缺乏其他有效的交易证据予以佐证,难以证明相关商品已经进入了市场流通领域。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陈 亮
赵敏慧
2024年11月26日
附商标图样:
第34900748号第32类"肼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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