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833065号“夏奇SHAKI SINCE 1995”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99418号
申请人:深圳市夏奇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33065号“夏奇SHAKI SINCE 199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74708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赵齐朝
2024年11月07日
附商标图样:
第73833065号第5类"夏奇SHAKI SINCE 1995"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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