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927175号“XIN DONG GUO PHARMACEUTICAL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 商标异字第0000080359号
异议人一:东国制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北京安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一润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珠医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鼎方华(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国制药株式会社、北京安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海珠医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原被异议人:北京驭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0期《商标公告》第70927175号“XIN DONG GUO PHARMACEUTICA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IN DONG GUO PHARMACEUTICAL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0类“缝合针;热气医疗装置;皮下注射器;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疗器械箱;医用注射器;医用冷敷贴;口罩;线(外科用);矫形用物品”商品上。
北京驭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原被异议人)于2023年12月26日提交商标转让申请,受让人为海珠医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该转让申请已于2024年3月26日被我局予以核准。异议人一(东国制药株式会社)、异议人二(北京安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原被异议人提出异议。
东国制药株式会社(以下称异议人一)称原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异议人一提供了商标数据统计表、企业相关介绍、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以及获得荣誉情况等证据。异议人一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在先使用“XINDONGGUOPHARMACEUEUTICAL”商标或商号并为中国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因此,异议人一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一称原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北京安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954514号“东国生科”、第53236189号“DONGGU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外科仪器和器械;牙科设备和仪器”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二称原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等证据不足。
但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原被异议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多件与异议人或他人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原被异议人此种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结合本案,原被异议人未就此行为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因此,我局认为原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已超出正常的市场经营需求,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927175号“XIN DONG GUO PHARMACEUTICAL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4年10月29日
附商标图样:
第70927175号第10类"XIN DONG GUO PHARMACEUTICAL及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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