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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427363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时间:2024-08-08   来源:亚佳智产

 69427363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25553号

 

异议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中孚制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中孚制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6期《商标公告》第6942736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17类“填缝材料;补漏用化学合成物;防水密封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42803号“图形”、第1416048号“DAVCO及图”及第11567725号“DAVCO”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1类“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制剂;填隙剂;除油漆和油外的水泥防腐剂;聚胺酯”、第17类“防水包装物;绝缘灰浆;绝缘涂料”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图形的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427363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附商标图样:

第69427363号“图形”如下:

 

引证商标第10842803号商标:

 

 

 

 

2024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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