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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881415号“瑞楚生物REBIO”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3-08-25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16881415号“瑞楚生物REBIO”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4956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仁恩生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瑞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881415号“瑞楚生物REBI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4590号决定,于2022年08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1月29日至2022年1月28日问(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网上查询及实地调查并没有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并未构成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事实被申请人不断发挥商标的价值,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网店截图、淘宝订单、官网截图、办公大楼照片:

2.购销合同、发票、汇款记录。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3.购销合同、发票、官网截图、办公大楼照片。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6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7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2022年1月29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的购销合同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向他人提供抑菌试验、菌种冻干服务、菌种鉴定等服务,并有增值税发票在案佐证。上述证据结合被申请人证据1、3中的网店截图、淘宝订单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确实存在使用复审商标的行为,具有真实的商标使用意图。故被申请人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科学实验室服务;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科学实验室服务;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及与之类似的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等全部服务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附商标图样:

 

第16881415号“瑞楚生物REBIO”如下: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张学军

陈雪青

2023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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