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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514968号“魔添”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时间:2023-05-31   来源:亚佳智产

58514968号“魔添”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36776号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魔杰电竞(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对被异议人魔杰电竞(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8期《商标公告》第58514968号“魔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魔添”指定使用于第32类“制饮料用糖浆;啤酒”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101460号“魔能”、第54101463号“魔唤力”、第54101456号“魔啸”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水(饮);矿泉水(饮料);气泡水;蔬菜汁(饮料);苏打水”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514968号“魔添”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四条、第四|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宜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附商标图样:

第58514968号“魔添”如下:

 

引证商标第54101460号商标:

2023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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