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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100951号“白任堂”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时间:2023-03-30   来源:亚佳智产

 第57100951号“白任堂”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27885号

 

异议人: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贤在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贤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3期《商标公告》第57100951号“自任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自任堂”指定使用于第44类“医院;美容服务;理疗;宠物清洁;整形外科;理发;桑拿浴服务;配镜服务;医疗保健;园林景观设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52136号“自然堂佳人”商标、第5352141号“自然堂男士”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4类“理发店;宠物饲养;园艺”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均存在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但是被异议商标“自任堂”与异议人商标“自然堂”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区别显著,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易误导公众,亦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我局对异议人请求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100951号“自任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木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附商标图样:

第57100951号“白任堂”如下:

引证商标第5352136号商标: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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