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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打击使用未注册商标“净化”专项行动

时间:2018-07-12   来源:亚佳智产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18年6月至10月开展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行为“净化”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打算怎么开展?

(一)线索排查阶段

    商标局从商标数据库中检索汇总2017年以来申请的,在审查中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禁用条款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清单,对该清单进行梳理分析,整理形成专项行动排查清单。

(二)新闻发布

(三)组织各县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清理各线索,对发现的商标违法使用行为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予以通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十月总结。

附法律条文:   

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处罚后果: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法》第十条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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