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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944804号“港仔林弯弯”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3-03-29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29944804号“港仔林弯弯”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262号

 

申请人:杭州盈酷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港仔林弯弯服饰有限公司(原名义:青岛潮都衣舍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鑫圣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9日对第29944804号“港仔林弯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077670号“林弯弯LINWANW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名下申请的多件商标均存在明显恶意。“林弯弯”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大量使用具有高的市场知名度,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林弯弯”商标的存在,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注册、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天猫、淘宝“林弯弯旗舰店”截图;2、申请人网店旗舰店与被申请人网店名称截图对比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出于善意,并非抢注他人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自行设计,经被申请人长期广泛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企业变更登记情况、章程;2、公司场地照片;3、淘宝旗舰店截图;4、销售发票、淘宝店铺商标使用情况等。

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青岛潮都衣舍服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月2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毛衣;衬衫;短袖衬衫;服装;裤子;外套;马甲;上衣;T恤衫;衣领(衣服)商品上。2022年7月20日经核准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杭州港仔林弯弯服饰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截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体操服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0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在2013年《商标法》下可结合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的调整范围;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对应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2013年《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港仔林弯弯”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汉字“林弯弯”,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裤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经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条款。

三、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该条款保护的是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鉴于申请人理由中所述为在先注册的商标权利且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四、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主张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范的对象是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外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属于商标代理机构,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五、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附商标图样:

第29944804号“港仔林弯弯”如下:

引证商标第9077670号商标:

 

 

 

合议组成员:徐瑛

白媛

凃嘉雯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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