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87224号第10类"易生康"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3280号
张作美:
北京易生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张作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北京易生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第7387224号第10类“易生康”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北京易生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12月27日至2021年12月26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北京易生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北京易生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授权书、加盟合同、发票、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张作美的撤销申请,第7387224号第10类“易生康”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申请人张作美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附商标图样:
第7387224号"易生康"商标如下:
2022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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