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 关于第4298674号第7类"力牛"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关于第4298674号第7类"力牛"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时间:2022-08-24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4298674号第7类"力牛"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5171号

 

浙江牛力气动元件有限公司:

启东市申力高压油泵厂:

 

浙江牛力气动元件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重庆市权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启东市申力高压油泵厂第4298674号第7类“力牛”商标在“1.液压阀;2.液压元件(不包括车辆液压系统);3.气动元件”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启东市申力高压油泵厂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11月11日至2021年11月10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启东市申力高压油泵厂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启东市申力高压油泵厂提供的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1.液压阀;2.液压元件(不包括车辆液压系统);3.气动元件”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浙江牛力气动元件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4298674号第7类“力牛”商标在“1.液压阀;2.液压元件(不包括车辆液压系统);3.气动元件”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申请人浙江牛力气动元件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附商标图样:

第4298674号"力牛"商标如下: 

 

 

 

2022年06月06日


 


下一篇:关于第7387224号第10类"易生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上一篇: 第53170092号“数日”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推荐服务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