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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015875号“CXJ”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1-09-29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49015875号“CXJ”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51366号

 

 

申请人:巨室文创(昆山)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015875号“CXJ”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44229号“常享家www.5cxj.com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49015875号“CXJ”商标:

引证商标 第14744229号商标:

 

 

 

合议组成员:

韩秀花

肖琦

2021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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