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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783262号“青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1-07-05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44783262号“青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38241号 

 

申请人:牡丹江市春合杂粮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783262号“青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550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注册期满未续展,该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44783262号“青岭”商标  如下:

 
引证商标:第6255043号商标   如下:
 
 

 

独任审查员:宋张明

2021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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