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商标异字第0000068239号
异议人:每日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志鸿
异议人每日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志鸿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2期《商标公告》第25935855号"IDAYLIY WATC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DAYLIY WATCH”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313588号"IDAILY”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英文部分"IDAYLIY”与异议人引证商标"IDAILY”在字母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细微,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提供的:"DAILY WATCH”在相关媒体上的报道;"IDAYLIY WATCH”APP在APP应用市场上的知名度证据;多家知名公司在"IDAYLIY WATCH”APP上投放广告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的"IDAILY WATCH”商标已宣传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近似,被异议人亦未对被异议商标的独立创作过程及正当使用意图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消费者认为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具有特定关联,从而导致消费者的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5935855号"IDAYLIY WATCH”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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