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 关于第6481889号第25类"HIDOC IDOC"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关于第6481889号第25类"HIDOC IDOC"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时间:2024-04-30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6481889号第25类"HIDOC IDOC"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3228号

 

湖州喆霖服饰有限公司:

宁波长隆进出口有限公司:

 

湖州喆霖服饰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09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宁波长隆进出口有限公司第6481889号第25类“HIDOCIIIDOC”商标在“服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宁波长隆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0年11月09日至2023年11月08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宁波长隆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宁波长隆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合同、购销合同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产品及公司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服装、鞋、帽、袜、手套、围巾、腰带”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湖州喆霖服饰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6481889号第25类“HIDOC IIIDOC”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申请人湖州喆霖服饰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附商标图样:

第6481889号第25类"HIDOC IDOC"如下: 

 

 


下一篇:于第18884977号第41类"统元"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上一篇:关于第1483659号“華星HUA XI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推荐服务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