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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第63205905号“雅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4-04-01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63205905号“雅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49623号

 

申请人:青海雅君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05905号“雅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82037号“君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69期《商标公告》)。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74858号“君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详见第1840期《商标公告》)。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469948号“君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70期《商标公告》)。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346632号“君雅茶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69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被我局予以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63205905号“雅君”如下:

 

引证商标第39346632号商标:

 

 

 

独任审查员:黄旭

2024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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