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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78102号“彩子包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4-04-01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68278102号“彩子包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34550号

 

申请人:薇儿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78102号“彩子包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20490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附商标图样:

第68278102号“彩子包包”如下:

 

引证商标第13920490号商标:
 

 

 

独任审查员:高亚晶

2024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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