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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482037号“君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3-10-22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34482037号“君雅”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91675号

 

申请人:青海雅君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启鹏

委托代理人:甘肃启业商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11日对第34482037号“君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468143号“雅君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雅君府”商标在市场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抄袭模仿的意图明显。二、被申请人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雅君府”商标、并且同时具有较强显著性的“雅君”商标反复申请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被申请人还存在抄袭其他主体在先知名商标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电子缴费凭证;结账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为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申请人认为答辩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和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的意图”,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君雅面馆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餐厅经营者身份证明;君雅茶餐厅和君雅面馆部分完税证明;店面照片等。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权利商标持续使用多年,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于2023年5月29日网上发送了《商标评审案件补充证据通知书》,请被申请人提交其答辩证据材料中,被申请人与王天瑞及其经营的城关区东岗西路君雅茶餐厅之间关系说明及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相关说明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5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于2019年7月7日核准注册。申请人于2022年4月11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先申请及注册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为原则性规定。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我局无需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附商标图样:

第34482037号“君雅”如下:

  

引证商标第7468143号“雅君府”商标: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王凡

2023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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