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挂牌成立,至此,大部分在商评委复审不成功的案件的,均集中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审理。诉讼程序也是有关商标案件最后的一道救济程序。据统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三年来审结案件数从2015年的5432件上升至2017年的12795件,涨幅超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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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
案例二3
案例三4
案例四5
案例五6
案例六7
案例七“抢注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维权成功
中国代理引进国外品牌,推广数年,发现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经过维权,成功将将商标专用权“完璧归赵” 案号:(2015)京知行初字第383号
这是一起典型的“商标抢注”案件。 当时,韩国公司中国代理商在中国淘宝网上经营“POGNAE”商标(婴儿背带),遭遇到抢注方的恶意投诉(抢注方拿到了中国的商标专用权),导致在中国地区无法再使用“POGNAE”商标,与此商标相关的商品全部一夜间下架。
韩国公司在中国也进行了商标申请,一直到驳回,才被告知商标专用权已旁落他人,自从开启了“无效抢注商标”的无效之路。
我们采用了三种方式:1、调查取证、公证,固定对案件有帮助的证据;2、结合证据,提出商标无效申请;3、无效申请案件成功后,对方提出行政诉讼,我方律师出庭维权。
通常来说,无效注册商标案件是比较难的,引用什么样的法律规定来无效注册商标从某种程度上说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策略问题,会直接导致客户能提供什么样的证据。因此,前期的分析与相应的证据调查非常重要。核心点就是:类似不正当抢注行为这个的证据调查,压力不能全放在客户这里。
因为前期行政无效这个环节的证据做的很扎实,所以,后来被无效方又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在诉讼阶段我们依然赢了,并且,法官也采纳了我们对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不正当手段”、“有一定影响”的法律意见。
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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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遭竟争对手撤销,我方维护,屡战屡赢
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
注册商标遭到竟争对手提出“撤三”申请,商标局、商评委支持撤销该注册商标,后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我方代理后,成功维护了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性。
案号:[2016]京73行初5499号
由于商标资源的有效,越来越多的注册商标都遇到“忽然”被提出撤销的情况。将来可能会更普遍,所以,针对这样的情况,企业也要越来越孰练的应对。
我们知道,当注册商标被提交撤三以后,一共有四次提交使用证据的机会,“日光岩”商标撤销案件的前两次机会我们没有参与,在第三次要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我们才接手。在这个时候,一审的审理情况就相当的重要了。
查阅了在商标局、商评委商标权利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情况,一共主要是9份使用证据,但是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证据的形式上,部分证据也不符合要求;因此,在诉讼中,我们又重新帮商标权利人梳理了使用证据,一共在一审诉讼阶段(第三次使用证据提交机会)补充提交了23份使用证据。这些证据充分的保障了这个案件在后来遇到的二审,再审的考验,无论商标撤销人提出怎么样的反驳,都充分保障了诉讼的胜利结果。
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提供是相当专业的一项工作,如果对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专业的培训,很多企业、代理人对如何形成“有效证据链”处于一知半解的地步,有时候,就会错失最佳处理案件的时机。因此,一旦收到商标局的要求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书一定要给以足够的重视,并需求专业的帮助。
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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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仿冒者成功注册了近似商标,以搅乱市场;我方以“与在先商标近似”为由成功无效该仿冒者的商标。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2016)京73行初6217号
有时候,在商标前加字母,或商标后加字母,都有可能导致近似商标被核准注册,这个时候,为了维护商标在市场中被客户辨识的唯一性,必须将这类近似商标无效掉。本案就是这样的情况,不仅在商标上,竟争对手有仿冒,在外观设计,具体的商品包装上均有仿造,因为对该仿冒者的近似商标无效案件就至关重要了,因为是消除其非法行为受到“合法化”保护的第一步。
直接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对方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我方诉讼再次成功,彻底将对方的近似商标无效。
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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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对知名商标的保护,在近似的判断上,近似标准,一般审查机构都把握的会比较低。像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局、商评委阶段均被认定为近似,后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我们也是在诉讼阶段中作为代理方出现的。最终获得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的支持,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非近似商标,撤销商评委的驳回复审决定。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2017]京73行初7279号
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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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对知名商标的保护,在近似的判断上,近似标准,一般审查机构都把握的会比较低。像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局、商评委阶段均被认定为近似,后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我们也是在诉讼阶段中作为代理方出现的。最终获得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的支持,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非近似商标,撤销商评委的驳回复审决定。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2017]京73行初7280号
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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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对知名商标的保护,在近似的判断上,近似标准,一般审查机构都把握的会比较低。像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局、商评委阶段均被认定为近似,后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我们也是在诉讼阶段中作为代理方出现的。最终获得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的支持,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非近似商标,撤销商评委的驳回复审决定。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2015]京知行初字第6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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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中我们代理的是原告温州远标鞋业有限公司,也是在诉讼阶段才参于到本案中。 D.杰布森&桑斯有限公司以自己在先享有的第1939153号商标无效掉了远标鞋业的第10846533号商标。也就是下面的这两枚商标。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支持我方代理观点:两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2017]京73行初字第5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