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48369号第9类"华远"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3]第W031529号
刘红伟:
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
刘红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 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09月 09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第1048369号第9类“华远”商标在 “1.计算表;2.加法器(机);3.计时装置;4.复印设备和机器(摄影,静电,热);5.音像 设备摄影电影用具及仪器;6.晶片(锗片);7.避雷装置;8. 电镀;9.焊接设备;10. 机械及器具;11. 电池;12.充电器;13. 电影片;14. 电动擦鞋机;15.拼花地板电子 打蜡机;16.家用电力抛光器械和机械;17.吸尘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 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09月09日至2022年09月08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材料。
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 1048369号第9类“华远”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 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撤销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第1048369号第9类“华远”商标在“1.计 算表;2.加法器(机);3.计时装置;4.复印设备和机器(摄影,静电,热);5.音像设备摄 影电影用具及仪器;6.晶片(锗片);7.避雷装置;8. 电镀;9.焊接设备;10.机械及 器具;11. 电池;12.充电器;13. 电影片;14. 电动擦鞋机;15.拼花地板电子打蜡 机;16.家用电力抛光器械和机械;17.吸尘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 104836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北京市华远 集团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 产权局申请复审。
附商标图样:
第1048369号第9类"华远"如下:
2023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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