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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327247号第42类"OAD"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时间:2023-04-07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11327247号第42类"OAD"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3703号

 

企安达公司:

欧安地建筑设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企安达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我局申请撤销欧安地建筑设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第11327247号第42类“OAD”商标在“城市规划”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欧安地建筑设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11月14日至2022年11月13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欧安地建筑设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欧安地建筑设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的建筑设计服务合同、定金发票、请款单、设计服务费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建筑制图”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11327247号第42类“OAD”商标在“1.建筑学;2.建筑学咨询;3.建筑制图;4.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城市规划;2.提供关于碳抵消的信息、建议和咨询;3.建筑木材质量评估;4.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5.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6.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1132724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附商标图样:

第11327247号第42类"OAD"如下:

 

 

 

 

2023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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