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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71599号“周友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时间:2023-01-16   来源:亚佳智产

 第52071599号“周友记”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76322号

 

异议人:温州周游记户外拓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睿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巨室文创(昆山)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温州周游记户外拓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巨室文创(昆山)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4期《商标公告》第52071599号“周友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周友记”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眼镜;衡器”等。异议人引证的第21247652号“周游记ZHOUYOUJI.COM.CN”商标,已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被撤销,不再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另引证的第27249320号、第40718037号“周游记JOUYOUR”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眼镜;动画片”等。双方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名称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对异议人在先商号权构成侵犯。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071599号“周友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附商标图样:

第52071599号“周友记”如下:

 

引证商标第21247652号商标:
 
 

2022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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