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922511号第41类"筑梦者梦工场"注册
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9010号
彭龙:
深圳市梦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彭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7月12日向我局申请撤销深圳市梦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22922511号第41类“筑梦者梦工场”商标在“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深圳市梦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07月12日至2021年07月1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深圳市梦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华泰正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深圳市梦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品牌许可使用合同书、商标授权费转账记录、房屋租赁合同及转账回单、办公区域照片、美团产品展示及消费者评价、舞蹈培训协议及转账记录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22922511号第41类“筑梦者梦工场”注册商标,原第2292251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深圳市梦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附商标图样:
第22922511号"筑梦者梦工场"商标如下:
2022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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