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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262265号“ILAB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2-03-11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42262265号“ILAB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53670号

 

申请人:上海睿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澳企实验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13日对第42262265号“ILAB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1384245号“iLabServi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630188A号“iLabServi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对产品质量产生误认,从而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作出的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气体检测仪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一的初审公告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二的初审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数器、电开关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气体检测仪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比重计、真空机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显著识别字母部分“ILAB”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字母部分“iLabService”,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评审依据,但其提交的事实证据不足,我局对申请人援引该法条作为无效宣告理由依据难以支持。

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并未说明具体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附商标图样:

第42262265号“ILAB”商标如下: 

 

 引证商标 第21384245号商标: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袁

靖涵

 2022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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