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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91177号"WATRAN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1-06-23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4391177"WATRAN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0000317881号重审第0000000472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彭龙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华全电气照明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西岸开发区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0000317881号《关于第4391177 “WATRAN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 )73行初字第2180号行政判决书, 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岀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 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三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为营业执照副本及 商标注册证书,其与诉争商标实际使用无关联性。证据56显示的商品与本 案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证据3中的销售发票既没 有显示诉争商标,亦无相应的销售合同相佐证,在被申请人还有其他商标的情况下,不能证明该销售发票系对诉争商标核定商品的使用。证据4中的宣传册系自制证据;证据7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系对产品的强制认证,而非使用证据;证据8业务联络单、总经理名片等证据并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 置、路灯、车辆照明设备”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商标注册证 书、销售发票、宣传册等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于 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路灯、车辆照明设备”等商 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 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 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 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何敏

陈思

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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