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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965726号“爱德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时间:2020-07-21   来源:亚佳智产

 第29965726号“爱德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 第0000068172号
 


异议人:北京学而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优良安达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学而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优良安达生物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2期《商标公告》第29965726号“爱 德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 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德康”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包装设计;工业品外观设 计;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网站设计咨询;平面 美术设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856710号、第20856615号、第 20856623号、第20856404号、第20856671号、第16002905号“爱智康及图”、 第9068532号“智康”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已录制的 计算机操作程序”、第16类“纸或纸板制广告牌;印刷品”、第35类“计算机 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第36类“金融服务;金融咨询; 资本投资”、第38类“电视播放;信息传送;提供在线论坛”、第41类“学校 (教育);教育信息;实际培训(示范)”等商品及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 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 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 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856692号“爱智康及图”商标核 定使用于第42类“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虽然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 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 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 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 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965726号“爱德康”商 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 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 效。

 

 

 

 

2020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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