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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884908号“R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6-05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35884908号“R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396号

 

 

申请人:华高莱斯国际地产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84908号“R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 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374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专用权至2018年12月13日已届满,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 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止届满已满一 年,故本案不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与第101902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等方面 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 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 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昕

李宁

赵婷婷

 

 

2020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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