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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186097号“BOM NAR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19-01-22   来源:亚佳智产

 关于第26186097号“BOM NAR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05555号

   

  申请人:艾美科健生物科技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186097号“BOM NAR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虽包含地名“NARA”,但整体已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徐永垒

2018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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