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签约人、其它依法获准从事经营的自然人可以以自然人的身份向商标局提出商标申请。同时对这部分主体申请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有限制(如下,见第四条)。
(1)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负责人的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
(2)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签约人身份证;
②承包合同。
(3)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经营者的身份证;
②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4)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5)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6)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参照上述事项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仅约束中国大陆地区的自然人,港、澳、台及其他国家的自然人并不需要遵守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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